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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8凯发官方网站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及格審定規定

2024-02-01 05:21

  為保护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適航性,根據《中華邦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邦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邦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束條例》订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型號及格審定、生産許可審定和適航及格審定,蕴涵下列的申請、頒發和管束:

  (一)局方:指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中國民用航旷地區管束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束局)。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於民用航空産品或者擬正在民用航空産品上行使和安裝的原料、零件、部件、機載設備或者軟體。

  (五)製制适应性:指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製制、試驗、安裝等适应經接受的設計。

  (六)設計接受:指局方頒發的用以评释該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設計适应相關適航規章和请求的,其局面能够是型號及格證、型號認可證、型號及格證更改、型號認可證更改、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補充型號認可證、零部件設計接受認可證,或者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對設計个人的接受,或者其他办法對設計的接受。

  (七)生産接受:指局方頒發用以评释允許依据經接受的設計和經接受的品質系統生産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的,其局面能够是生産許可證或者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對生産个人的接受。

  (八)適航接受:指局方為某一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或者零部件頒發的,评释該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或者零部件适应經接受的設計並且處於安宁可用狀態。

  (十)標準件:指正在齐全适应國家標準或者行業規範的情況下生産的零部件,此中國家標準或者行業規範應當包罗設計、生産和統一識別的请求,應當蕴涵生産零部件和確保零部件製制适应性所需的全豹資訊,已經公開發佈並且能夠使得任何人都能够生産出該零部件。

  (十一)權益轉讓協議:指設計接受持有人與生産接受持有人或者申請人之間簽署的、以確定雙方為生産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行使所需的設計資料的權利及責任的合同或者打算。

  (十二)新航空器:指平昔由航空器的製制商、改裝站或者經銷商全豹,其間沒有被他人全豹或者出租給他人,僅進行過须要的生産試飛、製制人為訓練機組而進行的飛行或者交付飛行的航空器。

  (十四)延程運作(ETOPS):指正在標準大氣條件下靜止空氣中,有个人飛行階段正在《大型飛機大众航空運輸承運人運作及格審定規則》(CCAR121)中規定的行使經接受的一台發動機不办事巡航速率所確定的時間門檻值除外的飛機飛行運作,兩台以上發動機飛機的全貨機運作除外。

  (十五)ETOPS要紧系統:指失效或者打击時不妨對ETOPS飛行的安宁或者對正在ETOPS改航過程中飛機的繼續安宁飛行和著陸具有倒霉影響的飛機系統,蕴涵推進系統。

  (2)失效或者打击時不妨導致空中停車、喪失推力掌管或者其他動力喪失的系統;

  (3)對由於發動機不办事導致的任何系統動力源喪失的情況,通過供给額外的冗余度而對ETOPS改航的安宁有要紧貢獻;

  2.ETOPS組類2要紧系統:指除ETOPS組類1要紧系統除外的ETOPS要紧系統。

  (一)1987年6月1日(含)以後設計、製制民用航空産品,應當听从本規定。

  (二)1987年6月1日以前已經依据中華邦民共和國的有關規定進行過設計定型的航空産品,要是用於民用航空活動應當适应下列規定:

  1.能够不再申請型號及格證k8凯发官方网站,不过對涉及安宁和適航性的缺陷,局方將依据有關適航規章,请求對其進行须要的改裝或者規定须要的行使限定;

  2.1987年6月l日(含)以後對上述民用航空産品進行設計更改,應當听从本規定第三章、第四章;

  3.民用航空産品的設計人或者製制人如繼續生産,應當听从本規定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

  4.軍用航空産品的設計人或者製制人如繼續生産,應當听从本規定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

  (一)申請人申請本規定第21.2A條所述的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的及格審定套裝程式括:

  2.對於申請原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及格式请求的,局方應當正在收到申請之後的五個办事日內一次性書面报告申請人需求補正的全面內容。申請原料齊全或者申請人依据局方的报告提交全面補正原料的,局方應當受理申請,並書面报告申請人。不予受理的,局方應當書面説明原故;

  4.正在確認收到申請人繳納的相關費用後,局方根據需求組織審定委員會、審查組或者監察員開展專家技術評審办事;

  5.局方自受理申請之日二十個办事日內作出是否頒發及格的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書面説明原故。前項所需的專家技術評審時間不計算正在內。

  (二)民航局對本規定第21.2A條所述的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實施統一管束。民航地區管束局負責以下的受理、審查、頒發和管束:

  (三)民航局負責除本條第(二)款除外的、全豹其他第21.2A條規定的受理、審查、頒發和管束。

  (一)受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请求中有關條款約束的人,能够因技術道理向民航局申請暫時或者万世宽待某些條款。

  (三)民航局應當正在收到評審組提交的評審報告後做出是否接受宽待的決定,须要時正在接受前徵求公眾意見。

  航空器型號及格證、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持有人或者其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或者型號認可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應當正在每架航空器交付給行使人時,正在航空器上供给現行有用的飛行手冊。

  (一)設計接受持有人應當创造系統,征采、調查和理会其設計的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出現的打击、失效和缺陷。

  (二)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出現下述状况時,應當依据本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向局方報告:

  2.由於發動機排氣系統的打击、失效或者缺陷而使發動機或者相鄰的航空器結構、設備或者部件損傷;

  8.任何自發情況(如疲勞、腐蝕、強度不夠等)惹起的航空器厉重結構的嚴重缺陷或者損壞;

  11.干擾航空器的平常操縱並低落飛行品質的任何結構或者飛行操縱系統的打击、失效或者缺陷;

  12.正在航空器規定的一次運作期間內,一套或者一套以上的發電系統或者液壓系統齐全失效;

  13.正在航空器規定的一次運作期間內,一個以上的空速儀錶、姿態儀錶或者高度儀錶出現打击或者失效。

  (三)型號及格證、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或者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的持有人或者型號及格證、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的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正在確認其設計或者製制的任何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出現的打击、失效或者缺陷酿成了本條第(二)款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當向局方報告。

  (四)型號及格證、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生産許可證、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或者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的持有人或者型號及格證、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接受書的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正在確認其製制的任何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由於偏離了品質系統而出現的缺陷不妨酿成本條第(二)款所述的任一情況時,應當向局方報告。

  (五)要是已經確認是由於不恰當的維修或者非平常的行使而酿成本條第(二)款所述任一情況,或者明了行使人或者其他人已經向局方提交報告,則本條第(三)、(四)款所述證書持有人或者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不必再提交報告。

  (六)正在確認打击、失效或者缺陷存正在後48小時內,本條第(三)、(四)款規定的證書持有人或者證書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當依据規定的式样向局方提交報告。報告的內容蕴涵:

  2.要是打击、失效或者缺陷涉及機載設備,則該機載設備的系列號和型別代號;

  3.要是打击、失效或者缺陷涉及發動機或者螺旋槳,則該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的系列號;

  (七)要是事件調查或者行使困難報告评释根據本規定生産的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由於製制或者設計缺陷而處於担心全的狀態,該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的設計接受持有人應當向局方報告調查的結果,以及用於糾正該缺陷已採取的和擬採取的设施。要是请求對現有的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採取糾正缺陷的设施,設計接受持有人應當向局方供给頒發適航指令所需的資料。

  (一)早期ETOPS:報告、跟蹤妥协決問題。被接受行使《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附錄K規定的早期ETOPS手段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的型號及格證持有人,應當创造系統,報告、跟蹤妥协決導致本款第6項中任一情況的問題。

  1.系統應當明確型號及格證持有人何如急速辨識問題、向局方報告問題、並向局方提出每一問題的解決计划。提出的解決计划應當蕴涵如下之一:

  2.兩發以上的飛機,針對經接受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該系統應當正在环球機隊的發動機運作時間初次達到250000小時期間平常办事。

  3.雙發飛機,針對經接受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該系統應當正在环球機隊的發動機運作時間初次達到250000小時期間平常办事,並且正在此後维系該系統直至:

  (1)环球機隊12個月滾動均匀空中停車(IFSD)率不高於本條第(二)款第2項中的请求;並且

  4.對於以前接受ETOPS運作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的衍生型飛機和發動機組合,要是型號及格證持有人事先獲得收场方的接受,則該系統只需求解決如下問題:

  (1)要是更改不需求頒發新的飛機型號及格證不过需求頒發新的發動機型號及格證,則該系統應當解決適用於新發動機安裝的全豹問題;對於飛機的其他个人,該系統應當解決僅限于系統更改个人的問題;

  (2)要是更改不需求頒發新的飛機型號及格證並且也不需求頒發新的發動機型號及格證,則該系統應當解決僅限于系統更改个人的問題。

  5.型號及格證持有人應當確定該系統所行使的數據來源和內容。這些數據應當足夠用於評估根據本條或者第21.5條第(四)款報告的、不妨影響ETOPS安宁的行使中問題的具體道理。

  (7)因與ETOPS組類1要紧系統有關的失效、打击或者缺陷返航或者改航;

  (8)ETOPS組類1要紧系統的動力源喪失,蕴涵任何設計上為該系統的備份動力源;

  1.報告雙發飛機運營牢靠性。獲得ETOPS接受的飛機的型號及格證持有人以及獲得ETOPS接受的飛機上安裝的發動機的型號及格證持有人應當每月向局方報告這些飛機和發動機正在环球機隊的牢靠性。飛機及發動機型號及格證持有人的報告都應當涉及經接受用於ETOPS的每一飛機和發動機組合。要是飛機和發動機組合能夠證明空中停車率正在局方可领受的一段時期內不高於本款第2項的規定,則可每季度向局方報告牢靠性。該報告能够與第21.5條请求的報告結合。相關的型號及格證持有人應當調查由於産品設計酿成空中停車的道理,並將調查結果報告局方。該報告應當蕴涵:

  (2)由於各種道理酿成的环球機隊12個月滾動均匀空中停車(IFSD)率,飛行訓練中計劃實施的空中停車除外;

  (3)ETOPS機隊的行使情況,蕴涵運營人清單、授權(接受)ETOPS改航時間、飛行小時和飛行迴圈數。

  2.雙發飛機环球機隊空中停車率。獲得ETOPS接受的飛機的型號及格證持有人以及獲得ETOPS接受的飛機上安裝的發動機的型號及格證持有人應當依据需求向這些飛機和發動機的運營人發佈服務資訊,以维系环球機隊12個月滾動均匀空中停車率不高於下述水準:

  (1)對於接受用於不超過120分鐘ETOPS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每1000环球機隊發動機小時的空中停車率0.05。當全豹的ETOPS運營人都已經採納正在ETOPS接受所需的構型維護程式(CMP)文献中请求的糾正设施時,每1000环球機隊發動機小時的空中停車率應當维系正在不高於0.02;

  (2)對於接受用於不超過180分鐘ETOPS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每1000环球機隊發動機小時的空中停車率0.02;

  (3)對於接受用於超過180分鐘ETOPS的飛機和發動機組合,每1000环球機隊發動機小時的空中停車率0.01。

  根據型號及格證生産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製制人應當适应以下全豹規定:

  (一)設計接受持有人和申請人應當适应《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宁改進規定》(CCAR26)中適用的持續適航和安宁改進的请求。

  (二)再生産的運輸類飛機,設計接受持有人或者設計接受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應當适应《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宁改進規定》(CCAR26)中適用於再生産的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宁改進请求。

  (一)根據本規定第九章的第21.301條至第21.320條頒發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

  (二)根據本規定第十章的第21.351條至第21.370條頒發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

  (四)隨民用航空産品的型號及格審定、補充型號及格審定或者改裝設計接受及格審定一道接受;

  (五)隨民用航空産品的型號認可及格審定或者補充型號認可及格審定一道接受;

  (一)安裝正在經型號及格審定或者經型號認可審定的民用航空産品上的替換件或者改裝件應當适应下列條件之一:

  4.航空器全豹人或者佔有人依据局方規定為維修或者改裝本身的航空器而生産的零部件;

  5.根據《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及格審定規定》(CCAR145)的規定,正在維修許可證持有人接受維修項目範圍內,正在其品質系統掌管下製制的、正在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缮治或者改裝中破费的零部件。

  (二)除第(一)款第1項和第2項外,任何人不得聲明其生産用於銷售目标的替換件或者改裝件適合安裝正在經型號及格審定或者經型號認可審定的民用航空産品上。

  本章適用於民用航空産品的型號及格證和型號認可證的申請、頒發和對持有人的管束。

  已經评释或者正正在评释具有适应第十四章请求的設計保證系統的人具備申請型號及格證的資格。

  (二)申請航空發動機型號及格證的,提交設計特徵、办事特质曲線和行使限定説明;

  (一)對提交進行型號及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産品,由於下述道理之一使得有關的適航規章沒有蕴涵適當的或者足夠的安宁请求,由民航局订定並頒發專用條件,须要時應當正在頒發前徵求公眾意見:

  3.從行使中的類似民用航空産品或者具有類似設計特點的民用航空産品取得的經驗评释,不妨産生担心全狀況。

  (一)除非《平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3)的第23.2條、《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的第25.2條、《平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的第27.2條、《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的第29.2條、《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宁改進規定》(CCAR26)、《載人自正在氣球適航規定》(CCAR31)、《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渗出和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4)和《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及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另有規定,型號及格證申請人應當评释其提交進行型號及格審定的航空器、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适应下述規定:

  (2)選擇或者根據本條被请求适应申請之日以後的有用適用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请求。

  (二)出格類別航空器指局方指定的尚未頒布適航規章的某些種類航空器,如滑翔機、飛艇、甚輕型飛機和其他极端規航空器。對於出格類別航空器,蕴涵安裝其上的發動機、螺旋槳,其型號設計應當适应《平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3)、《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平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載人自正在氣球適航規定》(CCAR31)、《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螺旋槳適航標準》(CCAR35)中適用的请求或者民航局確認適用於該具體的設計和預期用处且具有等效安宁水準的其他適航请求。

  (三)運輸類航空器型號及格證申請書的有用期為五年。其他類別航空器型號及格證及航空發動機、螺旋槳型號及格證的申請書的有用期為三年。有用期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四)要是正在本條所規定的刻期內未得到或者已經明確不不妨得到型號及格證,申請人能够採用下述手段之一:

  2.申請延長原申請書的有用期。正在此種情況下,申請人應當使其設計适应某一日期有用適用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请求,該日期由申請人本身確定,但不得早于申請書延長期到期前本條所規定的有用期的時間。

  (五)要是申請人欲使其民用航空産品适应提交型號及格證申請書之後生效的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请求的修訂版本,則也應當适应局方確認與該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请求直接有關的修訂版本。

  (六)對於初級類航空器,以及裝正在其上的發動機和螺旋槳,其型號設計應當适应《平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3)、《平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載人自正在氣球適航規定》(CCAR31)、《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螺旋槳適航標準》(CCAR35)中適用的请求,或者局方確認適用於該具體設計和預期用处且具有可领受的安宁水準的其他適航请求;並且适应《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及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中適用於初級類航空器的噪聲標準。

  要是對民用航空産品的設計、動力、推力或者重量的更改為實質性更改,乃至需求對該民用航空産品與適用規章的适应性進行實質的整个審查,應當申請新型號及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

  型號及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的申請人應當依据以下規定證明對適用規章的适应性:

  第21.21條型號及格證的頒發:平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和運輸類航空器;載人自正在氣球;出格類別航空器;航空發動機;螺旋槳

  已經创造适应第十四章请求的設計保證系統並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申請人能够得到航空器(平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運輸類、載人自正在氣球或者出格類別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的型號及格證:

  (一)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試驗報告和各種計算證明申請型號及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産品适应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请求,以及民航局規定的專用條件。局方確認适应以下條件:

  1.局正派在已毕全豹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办事後,確認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産品适应適航規章和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的请求,或者任何未适应這些请求的个人具有局方認可的等效安宁水準;

  (二)軍用航空産品的型號及格證申請人已經供给鑒定驗收資料和實際行使記錄,證實該産品實質上具有與適航規章请求无别的適航性水準。對於欺骗軍方行使經驗證明具有等效安宁水準或者規定相應的行使限定保證飛行安宁的,局方能够附和該産品不必适应會使申請人負擔過重的某些適用條款。

  已經创造适应第十四章请求的設計保證系統並且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能够得到初級類航空器的型號及格證:

  1.無動力驅動的航空器;或者由一台自然吸氣式發動機驅動、按第23.49條定義的VS0失速速率不大於113公里/小時(61節)的飛機;或者正在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下主旋翼槳盤載荷限定值為29.3公斤/平方米(6磅/平方英尺)的旋翼航空器;

  2.最大重量不大於1225公斤(2700磅);或者對於水上飛機,不大於1530.9公斤(3375磅);

  (二)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試驗報告和各種計算可评释申請型號及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産品适应適用的適航規章、環境保護请求和民航局订定的專用條件。局方確認适应以下條件:

  1.局正派在已毕全豹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办事後,確認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産品适应適用的適航規章和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的请求,或者任何未适应這些请求的个人具有局方認可的等效安宁水準;

  (一)已經创造适应第十四章请求的設計保證系統並且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能够得到限用類航空器的型號及格證:

  1.申請人评释該航空器滿足某個航空器類別的適航请求和環境保護请求,局方確定對該航空器將被用於的專門作業不適用的那些请求除外;

  2.局正派在已毕全豹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办事後,確認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産品适应適用的適航規章和專用條件及環境保護的请求,或者任何未适应這些请求的个人具有局方認可的等效安宁水準;

  3.申請人评释該航空器正在為其預期行使規定的限定條件下運作時沒有担心全的特徵和特质。

  已經创造适应第十四章请求的設計保證系統並且具備下列條件的申請人能够得到輕型運動類航空器的型號及格證:

  (一)該航空器是适应下述輕型運動航空器定義的輕型運動飛機(固定翼)、滑翔機、自轉旋翼機或者輕於空氣的航空器:

  2.正在海平面標準大氣條件下,最大連續功率狀態下最大平飛空速(VH)不超過120節校正空速。

  4.正在最大審定起飛重量和最臨界的重心位子,並不可使增升裝置的條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率或者最小定常飛行速率(VS1)不超過45節校正空速。

  7.要是是除動力滑翔機外的動力航空器,為定距或者槳距可地面調節的螺旋槳。

  (二)申請人提交的型號設計、試驗報告和各種計算可评释申請型號及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産品适应局方领受的標準。

  (三)局正派在已毕全豹試驗和檢查等審定办事後,確認其型號設計和民用航空産品适应局方领受的標準,或者任何未适应局方领受的標準的个人具有局方認可的等效安宁水準。

  進口民用航空産品應當得到局方頒發的型號認可證。設計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型號及格證持有人能够申請型號認可證,得到型號認可證應當适应以下请求:

  (一)正在受理型號認可證申請之前,局方應當確認中國與該民用航空産品的設計國已經簽署民用航空産品進口和出口的適航協議、備忘錄或者技術性協議。

  2.設計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型號及格證、型號及格證數據單,以及生産許可説明;

  (三)運輸類航空器型號認可證申請書的有用期為五年,其他類別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的型號認可證申請書的有用期為三年。有用期自申請之日起計算。

  (四)局方審查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資料並且進行须要的實地檢查後,確認該民用航空産品滿足下述请求,應當頒髮型號認可證:

  1.第21.17條所確定的有關適航请求,或者民用航空産品設計國的有關適航请求和為使安宁水準等效于第21.17條的規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请求;

  2.第21.17條所確定的環境保護请求,或者民用航空産品設計國的環境保護请求和為使噪音和燃油排放物水準不超過第21.17條的規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请求。

  (五)有關適航規章、噪聲規定所请求的手冊、標牌、目錄清單和儀錶標記應當用中文或者英文書寫,下列各項應當起码有中文外述:

  2.機上全豹向游客或者機外營救人員指示應急出口和門的位子以及開啟手段的文字標記和標牌;

  (一)定義民用航空産品構型和設計特徵适应有關適航規章和環境保護请求所需求的圖紙、技術規範及其清單;

  (三)《平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3)、《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宁改進規定》(CCAR26)、《平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載人自正在氣球適航規定》(CCAR31)、《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螺旋槳適航標準》(CCAR35)请求的持續適航文献中的適航性限定个人,第21.17條第(二)款中定義的出格類別航空器適航请求中規定的持續適航文献中的適航性限定个人;

  (四)通過對比法來確定统一型號後續民用航空産品的適航性和適用的環境保護特质所一定的其他資料。

  (一)申請人應當领受局方進行的為確定對民用航空規章有關请求的适应性所一定的檢查及飛行試驗和地面試驗,并且:

  1.除非局方附和,民用航空産品或者其零部件正在提交局方試驗之前,應當评释适应本條第(二)款第2、3、4項的请求;

  2.除非局方附和,民用航空産品或者其零部件适应本條第(二)款第2、3、4項後到提交局方進行試驗的期間內,不得作任何更改。

  (一)申請人應當進行本條第(二)款所列舉的各種飛行試驗,試驗前申請人應當向局方评释:

  (二)正在滿足本條第(一)款的请求後,申請人應當進行局方規定的各項飛行試驗,以便確定:

  2.對於按適航規章進行及格審定的航空器,是否能合理地確保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和設備是牢靠的且功用是平常的。

  (三)正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申請人應當欺骗曾經用於證明适应下列请求的航空器進行本條第(二)款第2項所述的試驗:

  2.對於旋翼航空器,适应《平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的第27.923條或者《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的第29.923條中適用的旋翼傳動的耐久性試驗。

  (四)除滑翔機或者載人氣球外,申請人應當證明每次飛行試驗時均採取了足夠设施,以便試飛組成員能應急離機和行使降下傘。

  (五)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申請人應當中斷按本條進行的飛行試驗,直到他證明已採取了糾正设施:

  2.發現存正在不妨使以後的試驗數據遗失意義或者使繼續試驗帶有不须要的危險性的問題。

  1.裝有不曾正在已有型號及格證的航空器上行使過的某型渦輪發動機的航空器,應當以适应其型號及格證的該型全套發動機為動力起码飛行300小時;

  申請型號及格證的申請人應當供给一名持有相應類別駕駛執照的駕駛員進行本規定所请求的飛行試驗。

  (一)申請型號及格證的申請人應當向局方提交報告,説明試驗所用儀器的校準以及試驗結果批改到標準大氣條件下的有關計算和試驗。

  (二)局方能够進行须要的飛行試驗,以校驗按本條第(一)款所提交報告的精確性。

  (一)型號及格證和型號認可證內容應當蕴涵型號設計、行使限定、數據單、局方審查確認已适应的有關適航请求和環境保護请求,以及對民用航空産品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或者限定。

  (二)型號認可證的內容還應當蕴涵設計國適航當局頒發的型號及格證的適用內容。

  (一)持續维系适应第十四章请求的設計保證系統,並且承擔第21.5條、第21.6條、第21.8條、第21.50條、第21.99條和第十五章的規定責任;

  (三)對於全豹産品,适应本規定第六章規定時,能够獲得該産品的生産許可證;

  (一)型號及格證持有人能够將其設計資料根據權益轉讓協議供他人行使。持有人應當正在權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和終止後30天內書面报告局方。报告書應當寫明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的姓名、地点、許可權範圍和生效日期。

  型號及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持有人向用戶交付得到適航證的第一架航空器時,應當同時供给起码一套適航規章请求制訂的无缺的持續適航文献,並應當使得這些持續適航文献可被那些被请求适应它的其他人員或者單位獲得。該持續適航文献應當依据《平常類、實用類、特技類和通勤類飛機適航規定》(CCAR23)的第23.1529條,《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的第25.1529條、第25.1729條,《平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7)的第27.1529條,《運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CCAR29)的第29.1529條,《載人自正在氣球適航規定》(CCAR31)的第31.82條,《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CCAR33)的第33.4條,《螺旋槳適航標準》(CCAR35)的第35.4條或者《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宁改進規定》(CCAR26)編寫。對於出格類別航空器,應當依据第21.17條第(二)款規定的適用適航请求編寫。别的,這些持續適航文献的修訂應當可被那些被请求适应它的任何人員或者單位獲得。

  除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型號及格證、型號認可證長期有用。局方確認须要時,型號及格證、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應當提交相應供檢查。

  申請人將民用航空産品或者其零部件提交局方進行檢查或者試驗時,應當向局方提交製制适应性聲明,聲明申請人已适应本章第21.33條第(一)款的请求。

  當型號及格證持有人允許他人行使型號及格證製制新的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時,持有人應當向受讓人供给局方可领受的書面權益轉讓協議。

  本章適用於型號及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持有人申請型號及格證更改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

  1.“小改”指對民用航空産品的重量、平均、結構強度、牢靠性、行使特质以及對民用航空産品適航性沒有顯著影響的更改;

  (二)除本條第(一)款的分類手段外,出於适应《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及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的目标,型號設計更改還能够分為“聲學更改”和“非聲學更改”。“聲學更改”指不妨扩张航空器噪聲級的自願的航空器的型號設計更改。聲學更改應當适应航空器噪聲標準。

  (三)除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分類手段外,出於适应《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渗出和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4)的目标,型號設計更改還能够分為“排放更改”和“非排放更改”。“排放更改”指正在飛機或者發動機設計中不妨扩张燃油渗出或者燃氣排放的型號設計更改。排放更改應當适应航空器排放標準。

  型號設計小改能够正在向局方供给驗證資料或者説明性資料之前依据局方领受的办法進行接受。

  (二)评释該更改及其影響的區域适应相關規章的適用请求,並且向局方提交评释适应性的手段;

  (一)局方頒發的適航指令涉及的民用航空産品,其設計接受持有人應當适应以下規定:

  1.正在局方確定需求進行設計更改以糾正産品的担心全狀況時,提交適當的設計更改以供接受;

  2.正在該設計更改取得接受後,使得有關該更改的説明原料可被此前依据該型號及格證審定的産品的全豹行使人獲得。

  (二)目前沒有担心全狀態,但局方或者設計接受持有人根據行使經驗確定設計更改將對該民用航空産品的安宁性有幫助時,設計接受持有人可將適當的設計更改提交局方接受。更改經接受後,該設計接受持有人應當使得有關該設計更改的資訊可被无别型號産品的全豹行使人獲得。

  (一)除本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外,型號及格證更改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人應當评释更改的民用航空産品适应更改申請之日有用適用的適航请求,並且适应《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渗出和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4)和《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及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请求。

  (二)要是本款的第1、2或者3項適用,申請人應當评释更改的民用航空産品适应本條第(一)款请求的適航條款的較早修訂版以及局方確認有直接關係的其他適航條款的較早修訂版。不过,該較早修訂的適航條款不得早于型號及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中引以為據的相應條款或者適航規章中有關該更改的特別追溯请求。對下述情況,申請人能够评释适应較早修訂的適航條款:

  1.局方確認不是宏大更改。確定某個更改是否宏大更改,局方考慮全豹正在該更改之前與之相關的設計更改和該民用航空産品型號及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中所列的適用規章的相關批改案。适应下列準則之一的更改被自動確認是宏大更改:

  3.受更改影響的每個區域、系統、部件、設備或者機載設備,局方確認要它們适应本條第(一)款中所述的規章對被更改的民用航空産品的安宁水準沒有實質功用或者不切實際。

  (三)申請更改最大重量不大於2700公斤(6000磅)的航空器(不蕴涵旋翼航空器)或者最大重量不大於1360公斤(3000磅)的非渦輪驅動的旋翼航空器的申請人,能够评释其更改的民用航空産品适应型號及格審定所依據的規章。不过,要是局方確認某一區域更改宏大,能够请求申請人适应型號及格審定所依據的規章中適用於産品更改的較晚修訂的適航條款以及任何局方確認有直接關係的其他規章,除非局方確認其适应這些適航條款或者規章對被更改的民用航空産品的安宁水準沒有實質性功用或者不切實際。

  (四)要是局方確認,因所申請更改具有新穎或者獨特的設計特點,更改申請之日有用的適航規章無法供给宽裕的標準,則申請人還應當适应專用條件及其批改案,從而達到等同於更改申請之日有用的適航規章所確定的安宁水準。

  (五)運輸類航空器型號及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書有用期為五年,任何其他的型號及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書有用期為三年。要是正在本款規定的時間刻期內更改未得到接受或者已經明確不不妨得到接受,申請人應當适应以下请求之一:

  1.提出新的型號及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並适应本條第(一)款中適用於原始更改申請的全豹規定;

  2.提出型號及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更改的申請書的延期,並适应本條第(一)款的規定。此時,申請人必須選擇一個新的申請日期。這個新的申請日期不得早于更改獲得接受日期前本款規定的有用期的時間。

  (六)對於根據第21.17條第(二)款、第21.24條、第21.25條和第21.26條頒髮型號及格證的航空器,正在更改申請之日有用的適用於該民用航空産品類別的適航请求蕴涵局方確認對該航空器型號及格審定適用的每一適航请求。

  (七)無論本條第(二)款有何規定,運輸類飛機的申請人都應當适应《運輸類飛機的持續適航和安宁改進規定》(CCAR26)的请求,除非其评释适应《運輸類飛機適航標準》(CCAR25)第四次修訂版及以後修訂版的相關请求。

  本章適用於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和補充型號認可證的頒發以及對上述持有人的管束。

  (一)型號及格證持有人對型號設計進行尚未達到按本規定第21.19條请求應當申請新型號及格證的大改時,該持有人能够申請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依据第三章的規定申請對原的更改。

  (二)除本條第(三)款規定外,非型號及格證持有人對民用航空産品的型號設計進行尚未達到按本規定第21.19條请求應當申請新型號及格證的大改時,該申請人應當申請補充型號及格證;進行小改時,該申請人可申請改裝設計接受書。

  (三)要是民用航空産品已獲得型號及格證或者型號認可證,國外適航當局頒發的補充型號及格證持有人能够申請補充型號認可證。

  (四)已經评释或者正正在评释具有适应第十四章请求的設計保證系統的人具備申請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接受書的資格。

  (五)申請人應當依据規定的式样向局方申請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接受書。

  (一)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人應當评释更改後的民用航空産品适应第21.101條規定的適用请求;對於第21.93條第(二)款規定的噪聲更改,應當评释适应《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及格審定噪聲規定》(CCAR36)中的相關噪聲请求;對於第21.93條第(三)款規定的排放更改,應當评释适应《渦輪發動機飛機燃油渗出和排氣排出物規定》(CCAR34)中的相關燃油渗出和排氣排出物请求。

  (二)對於對型號設計的每一更改,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申請人應當适应第21.33條和第21.53條的規定。

  (一)局方確定申請人适应第21.112條和第21.113條的请求並且具有适应第十四章请求的設計保證系統後,申請人能够得到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接受書。

  (二)補充型號及格證數據單是補充型號及格證的一个人,改裝設計接受書數據單是改裝設計接受書的一个人,應當蕴涵以下內容:

  3.型號設計更改的刻画、行使限定、局方審查確認已适应的有關適航请求和環境保護请求,以及對民用航空産品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或者限定。

  (三)除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長期有用。

  (四)局方確認须要時,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持有人應當提交相應供檢查。

  (一)正在受理補充型號認可證的申請之前,局方應當確認中國與該民用航空産品的設計國已經簽署民用航空産品進口和出口的適航協議、備忘錄或者技術性協議。

  (三)局方審查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資料並且進行须要的實地檢查後,確認該設計更改适应下述请求,頒發補充型號認可證:

  1.第21.113條所確定的有關適航请求,或者民用航空産品設計國的有關適航请求和局方為使安宁水準等效于第21.113條的規定而提出的任何其他请求;

  2.第21.113條所確定的環境保護请求,或者民用航空産品設計國的環境保護请求和為使噪聲和燃油排放物水準不超過第21.113條的規定局方提出的任何其他请求。

  3.型號設計更改的刻画、行使限定、局方審查確認已适应的有關適航请求和環境保護请求,以及對民用航空産品所規定的其他條件或者限定;和

  (五)有關適航規章、噪聲規定所请求的手冊、標牌、目錄清單和儀錶標記應當用中文或者英文書寫,下列各項應當起码有中文外述:

  2.機上全豹向游客或者機外營救人員指示應急出口和門的位子以及開啟手段的文字標記和標牌;

  (六)除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補充型號認可證長期有用。局方確認须要時,補充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應當提交相應供檢查。

  (一)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接受書持有人能够將其設計資料根據權益轉讓協議供他人行使。持有人應當正在權益轉讓協議簽署生效和終止後30天內書面报告局方。报告書應當寫明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的姓名、地点、許可權範圍和生效日期。

  (二)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持有人應當向用戶供给一套适应第21.50條请求的无缺的持續適航文献,並應當使得這些持續適航文献可被那些被请求适应它的其他人員或者單位獲得。别的,這些持續適航文献的修訂應當可被那些被请求适应它的任何人員或者單位獲得。

  (三)适应本規定第六章相關規定時,能够獲得該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接受書接受的型號設計更改的生産許可證。

  第21.119條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接受書持有人供给書面許可協議的責任

  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接受書持有人允許他人行使其持有的改裝航空器、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時,應當向對方供给局方可领受的書面許可協議。

  (二)正在製制地點留存全豹第21.31條和第21.41條規定的技術資料和圖紙;

  (三)已毕第21.127條和第21.128條请求的全豹檢查和試驗後,將其記錄维系至該民用航空産品万世退伍;

  (四)允許局方實施任何用於確定适应民用航空規章须要的檢查或者試驗,蕴涵正在供應商的設施實施檢查或者試驗;

  (六)用製制人的件號和名稱、商標、代號或者局方领受的製制人其他標識手段,標識從製制人設施出廠的民用航空産品的任何个人(比如,組件、部件或者替換件);

  (七)除非局方附和,正在型號及格證頒發6個月之內應當依据第六章得到該民用航空産品的生産許可證。

  (一)订定适应局方请求的生産試飛程式和試飛項目檢查單,生産的航空器均應當按此檢查單進行試飛;

  1.對配平、操縱性或者其他飛行特质進行操作檢查,以確定生産的航空器的操縱範圍及角度與原型機无别;

  2.由試飛機組人員正在飛行中對操作的每一个人或者每一系統進行檢查,以確定正在試飛過程中,儀錶指示平常;

  3.試飛後確定全豹儀錶均有正確的標記,並已配齊各種標牌和所需的飛行手冊;

  5.檢查航空器所特有的其他任何項目,該項檢查應當正在地面或者飛行操作中有利於檢查的狀態下進行。

  (1)蕴涵測定燃油和滑油的耗量,以及正在額定最大連續功率(或者推力)狀態下和正在額定起飛功率(或者推力)狀態下(適用時)測定功率特质正在內的磨合試車;

  (2)正在額定最大連續功率(或者推力)狀態下起码運轉5小時。對於額定起飛功率(或者推力)大於額定最大連續功率(或者推力)的發動機,5小時運作中應當蕴涵以額定起飛功率(或者推力)運轉30分鐘。

  2.本款第1項所请求的發動機試車能够正在適當的安裝條件下欺骗現有型號的功率(或者推力)測量設備進行。

  (二)製制人依據型號及格證生産螺旋槳,應當對每副變距螺旋槳進行功用驗收試驗,以確定正在其整個办事範圍內是否平常办事。

  型號及格證持有人或者權益轉讓協議受讓人,正在依據型號及格證生産時,為其民用航空産品申請航空器適航證或者發動機、螺旋槳的適航接受標簽,應當向局方提交由製制人授權的代外簽字的製制适应性聲明,其內容蕴涵:

  1.責任經理,是指生産機構中能對本單位滿足本規定的请求負責,並有權為滿足本規定的请求驾驭本單位的人員、財産和設備的人員;

  2.品質經理,是指生産機構中由責任經理授權對品質系統進行管束和監督並直接向責任經理負責的人員。

  4.欺骗位於中華邦民共和國之內的生産設施生産具有型號認可證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的民用航空産品,並持有該民用航空産品的型號及格證或者補充型號及格證的權益轉讓協議書。

  (二)本條第(一)款第3項或者第4項的申請人應當持有與型號及格證、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接受書的申請人或者持有人的適當協議,確保生産和設計之間能夠進行须要的溝通與调换,以保證對特定設計的製制适应性。

  (三)申請人應當依据規定的式样填寫生産許可證申請書,同時提交第21.138條規定的品質手冊。

  生産許可證的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交相關説明文献,以评释其組織機構何如確保适应本章的请求。説明文献中起码應當刻画組織機構中各個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責任經理、品質經理和品質系統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以及品質部門與行政管束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職能關係。

  生産許可證的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创造並書面刻画一個品質系統,以確保每一民用航空産品及其零部件均能适应經接受的設計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該品質系統應當蕴涵以下內容:

  (一)設計資料控製标准,用於掌管設計資料和後續更改,確保行使的資料是現行有用的、準確無誤的並且适应經接受的設計。

  (二)與設計接受的申請人或者持有人的協調,用於確保生産許可證的申請人或者持有人和設計接受的申請人或者持有人能夠實現优越的配合,以順利地执行各自的職責。

  (三)文献控製标准,用於控成品質系統文献和資料以及後續更改,確保行使的文献和資料是現行有用的、準確無誤的並且适应經接受的設計。

  (四)人員本领和資格。生産許可證的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配備責任經理、品質經理和品質系統人員,並且具有確保責任經理、品質經理和品質系統人員具有適當本领和資格的程式。

  2.要是供應商供给的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被發現存正在不适应相應設計資料的情況,則请求該供應商向生産接受持有人報告。

  (六)製制過程式掌管製标准,用於確保每一民用航空産品及其零部件适应經接受的設計。

  (七)檢驗和試驗程式,用於確保每一民用航空産品及其零部件适应經接受的設計。該程式應當蕴涵下列適用的內容:

  (八)規定全豹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的校準和控製标准,這些檢驗、測量和試驗設備是用於確定每一民用航空産品及其零部件适应經接受的設計。每一校準標準應當追溯到局方可领受的標準。

  (九)檢驗和試驗狀態的記錄程式,用於記錄依据經接受的設計製制的或者由供應商供给的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檢驗和試驗狀態。

  1.確保只要适应經接受的設計的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才华被安裝正在經型號及格審定的民用航空産品上。這些程式應當規定不足格的民用航空産品及其零部件的識別、文献記錄、評估、隔離和處理。只要經授權的人才华够決定何如處理;

  (十一)糾正和預防设施的程式,用於實施糾正和預防设施,消释産生實際的或者潛正在的不适应經接受的設計的道理,或者消释對經接受的品質系統的不适应性。

  (十二)搬運和存儲的程式,用於避免正在搬運、存儲、留存和包裝過程中惹起每一民用航空産品及其零部件損壞和本能退化。

  (十三)品質記錄的控製标准,用於識別、存儲、保護、獲取和留存品質記錄。生産接受持有人應當留存依据該生産接受生産的民用航空産品及其零部件的相關記錄至該民用航空産品万世退伍。

  (十四)內部審核的程式,用於規劃、實施和文献記錄內部審核,以確保适应經接受的品質系統。這些程式應當蕴涵將內部審核結果向負責實施糾正和預防设施的負責人報告的请求。

  (十五)航空器維護的程式,用於從生産已毕之後直至交付之前,維護航空器以维系安宁可用狀態。

  (十六)行使反饋的程式,用於收受和處理行使中出現失效、打击和缺陷的反饋資訊。這些程式應當蕴涵救援設計接受持有人已毕下列办事的流程:

  (十七)品質疏漏的程式,對已經經品質系統放行不过不适应適用的設計資料或者品質系統请求的民用航空産品及其零部件,進行識別、理会並啟動適當糾正设施。

  生産許可證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供给一份刻画品質系統的手冊供局方評審。該手冊應當可被局方领受的局面獲取。

  (一)要是局方確認依据適用的民用航空規章的请求進行管束不會對局方酿成過重負擔,則生産許可證申請人能够為位於中華邦民共和國除外的生産設施得到生産許可證。

  (三)要是生産設施的任何變更不妨會影響到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的檢查、製制适应性或者適航性,生産許可證持有人應當登时以書面局面报告局方。

  生産許可證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领受局方為了確定适应民用航空規章,實施對品質系統、設施、技術資料和任何生産的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的檢查,並且目擊任何試驗,蕴涵正在供應商設施進行的任何檢查或者試驗。

  局方確定申請人适应本章的请求,應當頒發生産許可證,接受其依据第21.138條所規定的品質手冊實施生産活動。要是民用航空産品具有一样的生産特质,能够正在一個生産許可證之下生産众於一種型號的民用航空産品。

  許可生産項目單是生産許可證的一个人。許可生産項目單列出准許生産許可證持有人生産的每一民用航空産品的型號及格證、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型號認可證或者補充型號認可證的編號和型別。

  (一)除局方请求檢查是否适应型號設計外,生産的航空器無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適航證;

  (二)除局方请求檢查是否适应型號設計外,生産的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無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適航接受標簽;

  (三)除局方请求檢查是否适应型號設計外,該航空産品的零部件無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適航接受標簽。

  (一)需求评释機構變化時,修訂第21.135條请求的説明文献,並提交給局方。

  (二)维系品質系統,适应獲得生産許可證時接受的資料和程式,並且领受局方對品質系統的按期評審。

  (三)確保每一提交適航審查或者接受的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均适应經接受的設計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並且正在交付前平昔進行適當的維護以维系安宁可用狀態。

  (五)用製制人的件號和名稱、商標、代號或者局方领受的製制人其他標識手段,標識從製制人設施出廠的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的任何个人(比如,組件、部件或者替換件)。

  (六)能夠獲取為確認依據生産許可證生産的每一民用航空産品和零部件的製制适应性和適航性所一定的型號設計資料。

  生産許可證持有人應當依据局方規定的式样和办法申請生産許可證更改。扩张型號及格證、補充型號及格證、改裝設計接受書、型號認可證、補充型號認可證,或者扩张民用航空産品型別,或者兩者同時扩张時,生産許可證更改的申請人應當适应第21.137條、第21.138條和第21.150條的適用请求。

  (二)對不妨影響到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的檢驗、製制适应性或者適航性的品質系統的更改,生産許可證持有人應當登时書面报告局方。

  本章適用於民用航空器適航證、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適航接受標簽及外國適航證認可書的申請、頒發和對持證人的管束。

  對依据本規定得到第21.21條的型號及格證或者第21.29條的型號認可證的平常類、實用類、特技類、通勤類、運輸類航空器,載人自正在氣球,出格類別航空器(如滑翔機、飛艇、甚輕型飛機和其他极端規航空器)頒發標準適航證。

  對本條第(一)款規定範圍以外的得到第21.24條、第21.25條或者第21.26條的型號及格證或者第21.29條的型號認可證的初級類、限用類、輕型運動類航空器,以及局方附和的其他情況,頒發出格適航證。出格適航證分為初級類、限用類和輕型運動類三類。

  (一)具有中華邦民共和國國籍的民用航空器的全豹人或者佔有人能够申請該航空器的適航證。

  (二)合法佔有、使器材有外國國籍和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的中國行使人,能够申請該航空器的外國適航證認可書,或者申請另發適航證。

  5.要紧改裝或者要紧缮治後用以證明該航空器适应接受的型號設計以及確维系續適航性所需的有關技術資料;

  (一)申請人應當正在與局方商定的時間和地點提交申請適航證或者外國適航證認可書的航空器,以便局方對其進行须要的檢查。

  (二)適航檢查應當蕴涵對所申請的航空器的各種及格、技術資料、持續適航文献的評審及對航空器交付時的技術狀態與接受的型號設計的适应性的檢查。

  (三)局方確認须要時,申請人應當對該航空器進行驗證試飛,以證明其飛行本能、操縱本能和航空電子設備的功用适应適航请求。

  (四)要是該航空器是行使過航空器,申請人應當提交曾正在該航空器上所已毕的全豹改裝、維修、檢驗、試飛和校正等办事記錄以供檢查,並供给適航指令、服務告诉執行情況記錄及局方確認须要的其他資料;须要時,申請人應當正在局方適航檢查前,對該航空器實施须要的檢查,並向局方提交檢查報告。

  (五)申請人應當認真解決局正派在上述檢查過程中提出的問題,並提交該航空器已适应接受的型號設計,全豹設計更改均取得接受,航空器處於安宁可用狀態的證明原料。

  (一)對於根據生産許可證製制的新航空器,適航證申請人正在提交本規定第21.172條第(三)款所列的有關文献後,無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適航證;局方能够根據本規定第21.173條檢查該航空器,以確認其是否适应經接受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

  (二)對於依據型號及格證生産的新航空器,適航證申請人應當提交本規定第21.172條第(三)款所列的有關文献,並领受局方按本章的規定所進行的適航檢查。局方確認其适应經接受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即可頒發適航證。

  (三)對於依據本規定第21.29條和第21.115條,已得到型號認可證和補充型號認可證的進口航空器,如該航空器為新航空器,適航證申請人應當提交本規定第21.172條第(三)款所列的有關文献。經航空器製制國確認,並且局方按本規定第21.173條進行適航檢查,確認其适应中國接受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即可頒發適航證。

  (四)對於依據本規定第21.29條和第21.115條,已得到型號認可證和補充型號認可證的進口航空器,如該航空器為行使過航空器,適航證申請人除應當提交本規定第21.172條第(三)款所列的有關文献外,還應當確認:

  1.如行使過航空器從非製制國進口到中國,該航空器出口國與中國簽署有相關雙邊協議;

  2.正在獲得局方頒發的適航證之前,該航空器已做過局方規定的維修办事,並被航空器原製制人或者有資質的機構或者人員證明是適航的。

  經航空器出口國確認,並且局方按本規定第21.173條進行適航檢查,確認其适应中國接受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即可頒發適航證。

  (五)具有外國國籍和適航證且其型號設計已經局方認可的航空器,其外國適航證認可書申請人或者適航證申請人應當提交本規定第21.172條第(四)款所列的有關文献。局方按本規定第21.173條進行適航檢查,確認其适应中國的適航请求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即可頒發外國適航證認可書或者另行頒發適航證。

  (六)本條第(一)至(五)款未蕴涵的其他民用航空器,適航證申請人應當提交本規定第21.172條所列的有關文献,局方按本規定第21.173條進行適航檢查,確認其适应經接受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即可頒發適航證。

  (七)適航證申請人如初次進口需到岸恢復組裝的航空器,應當取得原製制人或者有資質的機構或者人員的技術救援,合伙已毕飛機恢復組裝办事,並參照第21.127條規定,正在其已毕該航空器試飛後,方可领受該航空器。正在此之後,局方按本規定第21.173條進行適航檢查,確認其适应經接受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即可頒發適航證。

  得到初級類航空器型號及格證的航空器,頒發初級類出格適航證;得到限用類航空器型號及格證的航空器及局方附和的其他情況,頒發限用類出格適航證;得到輕型運動類航空器型號及格證的航空器,頒發輕型運動類出格適航證。

  獲得出格適航證的航空器,應當正在航空器的主艙門入口相近或者駕駛艙相近(或者局方附和的位子)標記“初級類”、“限用類”或者“輕型運動類”字樣。設置的標牌或者標記應當採用耐久性的手段附著正在該航空器上並显露可見,其尺寸巨细應當正在5至20釐米之間。

  (三)航空器得到出格適航證後,不得從事商業性載客運作,並且應當正在局方規定的限定條件下進

  3.該航空器自前次適航證簽發後已毕的各項办事的概要報告和一份清單,清單中應當列明各項办事記錄,歷次宏大維修的內容,已經執行的沙门未執行的適航指令、服務告诉和類似文献的办事情況記錄以及要紧設備、部件、零件的更換記錄;

  4.該航空器的機體、發動機、螺旋槳等的行使時間(自開始行使或者自前次缮治或者翻修後);

  5.該航空器近来一次的重量安全均報告,蕴涵稱重記錄和重心圖外以及航空器的根基設備清單;

  (一)正在中國註冊登記期間,除非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或者發生下列任何情況外,航空器正在依据各項規定進行維修並依据各項運作限定運作時,其適航證長期有用。

  申請人應當提交航空發動機和螺旋槳適航接受標簽申請。局方對其進行適航檢查,正在確定該民用航空産品适应接受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時,即可頒發適航接受標簽。

  (一)從事下列飛行之一的尚未得到有用適航證的民用航空器,應當得到第一類特許飛行證:

  1.為試驗航空器新的設計構思、新設備、新安裝、新操作技術及新用处而進行的飛行;

  2.為證明适应適航標準而進行的試驗飛行,蕴涵證明适应型號及格證、補充型號及格證和改裝設計接受書的飛行、證實要紧設計更改的飛行、證明适应標準的功用和牢靠性请求的飛行;

  6.為航空比賽或者浮现航空器的飛行本领、本能和不尋常特质而進行的飛行,蕴涵飛往和飛離比賽、展覽、拍攝場所的飛行;

  (二)從事下列飛行之一的尚未得到有用適航證或者目前不妨不适应有關適航请求但正在肯定限定條件下能安宁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得到第二類特許飛行證:

  (三)局方接到申請後進行審查,提出確保飛行安宁的限定條件,頒發規定了明確類別和须要限定的特許飛行證。

  (一)尚未進行國籍登記的航空器做特許飛行前,應當向局方申請臨時登記標誌並獲得臨時登記證書。

  (四)做特許飛行的航空器應當由持有局方頒發或者認可的相應執照的飛行機組人員駕駛,並且不得載運與該次飛行作業無關的人員;該航空器的飛行機組成員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確知該次特許飛行的情況和有關请求與设施。

  (五)特許飛行應當听从相應的飛行規則,並且應當避開空中交通劳累的區域、人丁密集地區以及不妨對公眾安宁酿成摧残的區域。

  (六)特許飛行應當正在飛行手冊所規定的本能限定以及局方對該次特許飛行所提出的其他限定條件下進行。

  已經评释或者正正在评释具有适应第十四章请求的設計保證系統的人具備申請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的資格。

  (一)申請人應當依据規定的式样和办法提交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的申請,並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4.评释該零部件的設計适应擬安裝該零部件的民用航空産品適用的適航規章的须要的試驗和計算報告,但申請人能證明該零部件的設計與型號及格證、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接受書中接受的零部件的設計无别的除外。要是該零部件的設計是根據設計轉讓協議獲得的,還應當供给該協議。

  5.通過試驗和計算報告评释适应性的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申請人應當提交一份聲明,声明其已經适应適航規章的请求。

  (四)申請人正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還應當提交第21.308條規定的品質手冊。

  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交相關説明文献,以评释其組織機構何如確保适应本章的请求。説明文献中起码應當刻画組織機構中各個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責任經理、品質經理和品質系統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以及品質部門與行政管束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職能關係。

  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创造适应第21.137條的品質系統。

  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供给一份刻画品質系統的手冊供局方評審。該手冊應當可被局方领受的局面獲取。

  (一)要是局方確認依据適用的民用航空規章的请求進行管束不會酿成過重負擔,則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申請人能够為位於中華邦民共和國除外的生産設施得到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

  (二)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持有人變再生産設施地點,應當向局方申請變更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

  (三)要是生産設施的任何變更不妨會影響到零部件的檢查、製制适应性或者適航性,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持有人應當登时以書面局面报告局方。

  (一)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申請人和持有人應當领受局方為了確定适应民用航空規章,實施對設計保證系統、品質系統、設施、技術資料和任何生産的零部件的檢查,並且目擊任何試驗,蕴涵正在供應商設施進行的任何檢驗或者試驗。

  1.正在證明其适应第21.303條第(二)款2至4項的请求之前,不得將零部件提交局方進行檢查或者試驗;

  2.已毕第21.303條第(二)款2至4項的办事之後,到提交局方進行檢查或者試驗之前,不得對該零部件作任何更改。

  (一)局方確定申請人具有可领受的設計保證系統,适应本章的请求並且零部件設計适应擬裝該零部件的民用航空産品適用的民用航空規章的请求,即可頒發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接受其按第21.308條所規定的品質手冊生産該零部件。

  (二)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項目單是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的一个人,內容蕴涵:零部件名稱,型號,件號,適用的航空器、發動機或者螺旋槳的被替換的零部件製制人及其零部件件號,型別,序列號,註冊號,設計接受依據,以及是否為關鍵件。

  (一)除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長期有用,其項目單有用期為二年。

  除局方请求檢查依據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生産的零部件(以下簡稱PMA件)是否适应經接受的設計外,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持有人無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PMA件的適航接受標簽。

  (二)需求评释機構變化時,修訂第21.305條请求的説明文献,並提交給局方。

  (三)维系品質系統适应獲得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時接受的資料和程式,並且领受局方對品質系統的按期評審。

  (六)用製制人的件號和名稱、商標、符號或者局方领受的製制人其他標識手段,標識從製制人設施出廠的PMA件的任何个人。

  (七)對於每一PMA件,可獲取用於確定製制适应性和適航性所需的設計資料。

  1.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持有人進行的PMA件設計小改。零部件製制人能够依据局方可领受的办法接受PMA件設計小改;

  2.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持有人進行的PMA件設計大改。正在將設計大改納入按PMA件的設計之前,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持有人應當獲得局方的設計大改的接受。

  (二)對不妨影響到零部件的檢查、製制适应性或者適航性的品質系統的更改,零部件製制人接受書持有人應當登时書面报告局方。

  (一)本章適用於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和設計接受認可證的頒發,以及對相關持有人的管束。

  1.技術標準規定(CTSO)是民航局頒布的民用航空器上所用的特定零部件的最低本能標準。

  2.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CTSOA)是局方頒發給适应特定技術標準規定的零部件(以下簡稱CTSO件)的製制人的設計和生産接受書。除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的持有人外,任何人不得用CTSOA標記對CTSO件進行標識。依据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製制的零部件,只要取得相應的裝機接受,才华安裝到航空器上行使。裝機接受的局面能够是型號及格證、補充型號及格證或者改裝設計接受書。

  3.設計接受認可證是局方依据第21.371條的程式頒發給适应技術標準規定的零部件的設計接受。

  4.依據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生産的零部件,或者依據第21.371條規定的設計接受認可證生産的零部件均被視為經接受的CTSO件。

  5.CTSO件製制人是指對生産的CTSO件(或者準備申請生産的CTSO件)的設計和品質,蕴涵外購的零部件、工藝或者服務實施掌管的人。

  已經评释或者正正在评释具有适应第十四章请求的設計保證系統的人具備申請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的資格。

  (一)已經评释或者正正在评释具有适应第十四章请求的設計保證系統的申請人應當依据局方規定的式样和办法提交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的申請,並同時提交下列資料:

  1.一份适应性聲明,声明申請人已經适应本章的请求,並且CTSO件适应其申請之日有用適用的技術標準規定;

  (二)要是預計要依据第21.369條進行一系列CTSO件的小改,申請人應當正在其申請書中列出CTSO件的根基型號和組件件號,並正在其後加上空缺括弧,以備將來增添更改字母或者編號或者兩者組合的尾綴。

  (四)申請人正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還應當提交第21.358條規定的品質手冊。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向局方提交相關説明文献,以评释其組織機構何如確保适应本章的请求。説明文献中起码應當刻画組織機構中各個部門的職責和許可權,責任經理、品質經理和品質系統人員的職責和許可權,以及品質部門與行政管束部門和其他部門的職能關係。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创造适应第21.137條的品質系統。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申請人或者持有人應當供给一份刻画品質系統的手冊供局方評審。該手冊應當可被局方领受的局面獲取。

  (一)要是局方確認依据適用的民用航空規章的请求進行管束不會對局方酿成過重負擔,則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申請人能够為位於中華邦民共和國除外的生産設施得到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

  (二)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持有人變再生産設施地點,應當向局方申請變更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

  (三)要是生産設施的任何變更不妨會影響到CTSO件的檢查、製制适应性或者適航性,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持有人應當登时以書面局面报告局方。

  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申請人和持有人應當领受局方為了確定适应民用航空規章,實施對設計保證系統、品質系統、設施、技術資料和任何生産的CTSO件的檢查,並且目擊任何試驗,蕴涵正在供應商設施進行的任何檢驗或者試驗。

  (一)局方確定申請人已评释CTSO件适应相關民用航空規章的请求,並且確定申請人具有局方可领受的設計保證系統,即可向申請人頒發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蕴涵全豹准許申請人對技術標準規定的偏離,接受其依据第21.358條所規定的品質手冊生産該CTSO件。

  (二)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項目單是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的一个人,內容蕴涵零部件名稱、型號、件號、接受標記的CTSO編號和接受的偏離。

  (一)除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長期有用,其項目單有用期為二年。

  (二)要是修訂或者廢止技術標準規定,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或者設計接受認可證持有人能够繼續依据原技術標準規定生産CTSO件,無需獲得新的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或者設計接受認可證,但應當适应民用航空規章的请求。

  除局方请求檢查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持有人生産的CTSO件或者CTSO件的个人是否适应經接受的設計外,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持有人無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CTSO件的適航接受標簽。

  (二)需求评释機構變化時,修訂第21.355條请求的説明文献,並提交給局方;

  (三)维系品質系統适应獲得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時接受的資料和程式,並且领受局方對品質系統的按期評審;

  (四)確保每生平産的零部件适应經接受的設計,處於安宁可用狀態,並且适应適用的技術標準規定;

  (六)用CTSO件製制人的件號和名稱、商標、符號或者局方领受的CTSO件製制人其他標識手段,標識從CTSO件製制人設施出廠的零部件的任何个人;

  (七)對於每一依據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生産的零部件,可獲取用於確定製制适应性和適航性所需的設計資料。CTSO件製制人應當留存這些資料直至其不再生産為止,因不再生産而不留存時,應當向局方遞交資料的複印件;

  (一)申請偏離技術標準規定中任何本能標準的CTSO件製制人應當评释申請偏離的个人已經由供给等效安宁水準的设施或者設計特徵加以彌補。

  (二)CTSO件製制人應當將偏離的申請和全豹相關資料提交給局方。要是該零部件是正在其他國家管轄下生産的,則上述申請和資料應當通過該國的民航當局提交給局方。

  (一)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持有人進行的小改。CTSO件製制人依據按本規章頒發的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能够對CTSO件進行設計小改(大改以外的任何更改),而無需取得局方的進一步接受。正在這種情況下,被更改的CTSO件保存原來的型別號(能够用件號來標記小改),並且TSO件製制人應當向局方提交评释适应第21.353條第(二)款所需的修訂資料。

  (二)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持有人進行的大改。設計大改是指更改水平使局方確認需求進行實質性的整个驗證以確定該設計更改後的CTSO件是否适应技術標準規定的更改。正在進行大改前,CTSO件製制人應當確定該CTSO件的新型號或者型別代號,並且依据第21.353條从新申請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

  (三)CTSO件製制人以外的人進行的更改。局方不接受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持有人除外的任何人對CTSO件進行設計更改,除非其依据本章單獨申請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

  (二)對局方不妨影響到零部件的檢查、製制适应性或者適航性的品質系統的更改,技術標準規定項目接受書持有人應當登时書面报告局方。

  (一)正在國外設計和製制的零部件,該零部件屬於與中國簽署民用航空産品進口和出口適航協議或者備忘錄的範圍內。

  1.設計國進行及格審定,證明該零部件已經過檢查、試驗並适应適用的技術標準規定或者設計國適用的本能標準,並且适应局方規定的、為達到該技術標準規定的等效安宁水準的任何其他本能標準;

  2.零部件製制人已通過其設計國當局向局方提交了申請書及一套適用本能標準请求的技術資料的副本;

  3.局方經對本款第2項規定的資料進行審查,並正在须要時進行實地檢查後,確認提交審定的零部件适应適用的技術標準規定,即為該零部件頒發設計接受認可證。

  (三)依据第21.368條准許的任何偏離應當正在零部件設計接受認可證上列出。

  (四)除放棄、撤銷或者局方另行規定終止日期外,零部件設計接受認可證長期有用。

  本章適用於民用航空産品、零部件的出口適航證、適航接受標簽的申請、頒發以及對證書持有人的管束。

  (一)對於民用航空産品,任何出口人或者其授權的代外能够申請民用航空産品的出口適航證或者適航接受標簽作為出口適航接受。

  (二)對於零部件,持有下列之一的製制人能够申請零部件的適航接受標簽作為出口適航接受:

  (一)對民用航空器頒發出口適航證,此種證書不得作為接受航空器運作的文献;

  (一)申請出口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應當按規定的式样和办法向局方提交申請書。

  (二)民用航空産品屬於下列状况之一的,正在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當提交進口國適航當局對下列具體状况的認可聲明:

  2.出口民用航空産品不适应本規定第21.409條或者第21.411條有關頒發出口適航證或者適航接受標簽的请求。

  2.行使過的航空器的全豹人或者佔有人證明該航空器适应持續適航请求,且該航空器已進行規定的適航檢查;

  (一)局方確認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适应下列條件後,向申請人頒發適航接受標簽:

  1.新製制的或者行使過的航空發動機或者螺旋槳适应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

  1.新製制的或者行使過的零部件适应經接受的設計資料,並處於安宁可用狀態;

  (三)同時适应下列请求的,航空發動機、螺旋槳或者零部件能够不适应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中的请求:

  2.正在適航接受標簽上做為破例列出出口的航空發動機、螺旋槳或者零部件與型號設計之間差異。

  (一)向進口國適航當局供给出口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平常運作所需的文献和資料,比如飛行手冊、維護手冊、安裝説明書等,以及進口國出格请求中規定的其他資料。民用航空産品或者零部件出口人為製制人。